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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从有期徒刑争取到缓刑!

2020年12月08日 | 发布者:贺旭 | 点击:7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柯某利用其在乌鲁木齐市××区工作的便利,为被告人马某1及他人办理非乌鲁木齐市户籍购车客户车辆落户所需的乌鲁木齐市居住证,被告人柯某与被告人马某1约定收取的办证费用按照二...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柯某利用其在乌鲁木齐市××区工作的便利,为被告人马某1及他人办理非乌鲁木齐市户籍购车客户车辆落户所需的乌鲁木齐市居住证,被告人柯某与被告人马某1约定收取的办证费用按照二人各百分之五十均分。期间,被告人马某1及他人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柯某支付费用。2018年1月30日至11月7日,被告人柯某给被告人马某1办理虚假的乌鲁木齐市居住证141个,给马某办理126个,被告人柯某从中获利59,802元,被告人马某1从中获利33,742元,马某获利26,0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影响了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柯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67个,非法获利59,802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柯某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59,802元,在案的微信转账记录均系被告人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
  贺旭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多次和当事人柯某会见了解案发情况,结合当事人的供诉制定辩护方案。贺旭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被告人柯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柯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且无前科,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被告人柯某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柯某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柯某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八千九百五十二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剩余被告人柯某已缴纳的人民币八百五十元用于二人财产刑的执行;
  三、被告人柯某作案工具苹果8Plus(64G)金色手机一部、戴尔(灵越游匣)15.6英寸笔记本电脑一部、得力3893过塑机一台、佳能打印机一台空白、居住证打印纸七十七张、居住证六张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柯某应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及买卖身份证件罪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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