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乌米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贺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被告人张甲与程某(已判决)、姚某(已判决)、陈某1(已判决)、陈某2(已判决)、修某某(已判决)计划合伙招揽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张甲、修某某(已判决)与程某(已判决)、陈某2(已判决)在本市米东区兵团二钢附近见面并商量聚众赌博分成等事宜。2018年8月17日23时许至18日凌晨,被告人张甲、程某(已判决)、姚某(已判决)、陈某1(已判决)、修某某(已判决)、陈某2(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陆某(已判决)位于乌鲁木齐市米**的自建房*楼内通过免费提供赌博场所、用具招揽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甲、修某某(已判决)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并参与抽水分成,分别获利5000余元,程某(已判决)负责维持秩序并放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获利5000余元,姚某(已判决)负责观看监控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获利5000余元,陈某1(已判决)负责提供赌具,联系场地,在外围望风,陈某2(已判决)明知程某(已判决)等人聚众赌博,仍然为其提供帮助,联系被告人张甲、修某某(已判决)等人,并且在他人来赌场闹事过程中称是自己开的场子出面平息。修某甲(已判决)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参赌资金并获取高额利益;陆某(已判决)明知程某(已判决)等人使用其房屋进行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场地,并按日收高额租金。
2018年8月18日晚至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甲与程某(已判决)、姚某(已判决)、陈某1(已判决)、修某某(已判决)、杨某(另案处理)、丁某(另案处理)再次在陆某(已判决)位于乌鲁木齐市米**的自建房*楼内参与聚众赌博,由于警方到现场进行抓捕,各被告人未能够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辩称,8月18日晚至8月19日凌晨,张甲在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内并未赌博,只是为了给赌博场所增加人气到达现场,并提前离开。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甲的指定辩护人贺旭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张甲赌博时间短、获利金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张甲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甲犯罪是因法律知识欠缺,对赌博罪的性质和后果认识不够,且家庭困难、经济压力大等情形才参与赌博,故被告人张甲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较小。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张甲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且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宣告缓刑。
2018年8月,程某、姚某、陈某1、陈某2(均另案处理)相互联系计划合伙招揽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陈某1负责提供赌具、联系场地,陈某2将修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甲介绍给程某认识,因修某某、被告人张甲能够招揽他人参与赌博,程某、陈某2与修某某、被告人张甲在本市米东区兵团二钢附近见面并商量聚众赌博分成等事宜。
2018年8月17日23时许至18日凌晨,被告人张甲和程某、姚某、陈某1、陈某2、修某某在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陆某(另案处理)的自建房*楼内招揽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甲负责招揽参赌人员,获利5000元;程某负责维持秩序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获利5000余元;姚某负责观看监控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获利5000余元;陈某1负责在外围望风;修某某负责招揽参赌人员,获利5000余元;陈某2负责出面平息他人来赌场闹事等事宜;修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参赌资金并获取高额利益;陆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并按日收取高额租金。
8月18日晚至8月19日凌晨,程某、姚某、陈某1、修某某与被告人张甲、杨某(另案处理)、丁某(另案处理)再一次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场人员未能够获利。被告人张甲到达现场后,当晚提前离开。
另查明:2019年7月15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以(2019)新0109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与原判刑罚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被告人姚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被告人陈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被告人修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被告人陈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被告人修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以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被告人程某、姚某、修某某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并依法没收。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张甲在新市区***号自建房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以上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1、程某、姚某、修某某、陈某2、修某甲、陆某、杨某、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证明、被告人张甲常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5000元,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甲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张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张甲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对被告人张甲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