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旭,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诉讼记录:
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9,01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14,901.6元,共计:163,917.6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邮寄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不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供油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油,被告加油到5万元必须向原告结账,后因被告加油款累计欠款149,016元,并于2018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向其索要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原告出于无奈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庭审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货款70,000元。
被告郭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供油合同及被告本人出具欠149,016元欠条一份,可以证实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本院对供油合同及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欠付油款事实予以确。原告给被告供油,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油款。原告主张剩余油款79,016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向原告孙某支付货款79,0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9.18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