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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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万余元委托合同纠纷(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胜诉案例,帮助当事人追回全部运维费用以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涉案总额 757 万余元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原告全程胜诉,法院判令合同相对方及属地管理主体分段支付运维费用并承担逾期利息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为环保工程企业,通过公开招标中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项目,与行政机关被告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十二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为期五年的运营、养护、设备维保等工作,合同总运营管理费 1393 万元,并明确了付款节奏、保证金规则及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期间,因行政区划与管理范围调整,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划归第三人管理,原、被告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按属地划分两处区域对应的设施数量、年度运维费用标准。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水质保障、日常检修等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后,被告与第三人均未足额支付对应运维款项,累计拖欠运营管理费 757 万余元。此外,原告在履约中还产生设备淹泡抢修费用、合同到期后设施看护管理费用。

原告多次沟通、催款无果,遂将被告及第三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主体连带支付剩余运营管理费、逾期利息、抢修费、看护管理费,并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庭审中,被告主张仅承担属地内对应费用,划转部分款项应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则抗辩其并非合同相对方、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三、代理思路

结合招投标文件、主合同、补充协议、区域移交文件、往来函件、审计报告、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合同效力、责任主体、款项金额、违约责任四大核心制定代理方案:

1.锁定合同效力与履约事实举证证明案涉委托运营合同、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通过运维记录、现场资料、双方往来函件、第三方咨询报告等证据,完整佐证原告自合同生效至履行届满,全面、合规完成全部运维工作,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

2.厘清付款责任主体,突破合同相对性抗辩针对第三人以 非合同签约方提出的抗辩,结合区域托管移交协议、属地管理原则、长期实际运维事实、双方工作人员沟通记录等,论证原告与第三人就划转设施形成事实委托合同关系;结合补充协议、费用拆分标准、属地管辖约定,明确被告、第三人应按照设施归属,各自承担对应运维费用,不存在连带付款,但二人均需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欠款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3.逐项核算欠款金额,夯实费用依据依据合同、补充协议、年度费用标准、付款流水、审计结论,精准拆分被告、第三人各自拖欠的运营管理费数额;同时提交抢修现场材料、票据、情况说明、后期设施交接单据等,分别主张设备抢修费、额外看护管理费,做到每一笔诉求均有证据支撑。

4.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付款义务已全部到期,被告与第三人长期拖欠款项,已构成违约。结合资金占用损失,依法主张自合同到期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并参照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确定计息依据。

5.针对性回应各方抗辩对被告 财政未拨款、无需承担违约的意见,指出财政内部审批流程不能对抗对外合同义务,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对第三人否认事实合同、质疑运维服务质量的抗辩,以多年运维痕迹、审计报告、沟通记录逐一驳斥,同时说明其未申请重新审计,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原告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营管理费 258.56 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合同到期次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运营管理费 499.2 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合同到期次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3.驳回原告关于淹泡抢修费、看护管理费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按照各方责任比例分摊。

原告核心的运营管理费及逾期利息诉求全部获得支持,案件整体胜诉。

五、律师点评

1.本案属于政府招标 + 行政委托 + 行政区划调整复合型委托合同纠纷,此类项目周期长、涉及主体多、政策变动影响大。企业承接政府类运维项目时,务必妥善保管招投标文件、正式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公函、运维台账、审计报告等全套资料,这是后续维权的核心依据。

2.合同并非判断付款主体的唯一标准。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实际提供服务、另一方实际接受服务并形成长期管理、沟通往来,可依法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接受服务一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

3.行政区划、管理主体变更不当然免除合同义务。项目划转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费用拆分、付款主体、交接节点,厘清权责边界,避免事后互相推诿、款项拖欠。

4.主张额外支出(抢修费、看护费等)时,不仅需要票据,还需配套付款凭证、施工记录、双方确认文件等完整证据链,证据存在瑕疵会导致该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企业在履约产生额外费用时,应第一时间完成书面确认、留存完整凭证。

5.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内部财政审批、流程未走完为由,拒绝履行对外合同义务。逾期拖欠款项同样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主张逾期利息等损失。遭遇欠款时,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沈阳市政治、文化、经济中心的市府大路89号2甲1-3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1000********9R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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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000********9R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