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疫情之下建设单位应如何应对施工合同价款调整(二)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8日|分类:工程建筑 |635人看过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秦蕊律师  袁晓波律师

(联系邮箱:yuanxiaobo@boss-young.com)


三、人材机涨价风险该如何承担

1、政策性指导文件、司法的相关规定

2月8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锡建建市〔2020〕4号)》,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2月1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市场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对合同价款酌情予以调整”。

2、参照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价款调差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各地政府纷纷采取了包括封城、隔离、停工等不同程度的防控措施,该等措施导致建设领域劳动力无法及时复工、材料设备及其下游产业供应链中断、货物运输受阻等相应连锁反应,导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将发生可预见的上涨。对此,笔者认为,就该等人材机价格上涨所增加的费用,同前文所述,亦可以参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分担。

主张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以下要件:(1)当事人签约时不可预见;(2)有非商业风险的情势变更事实;(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使得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施工单位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人材机价格进行调整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依据前述分析,第(1)项符合要求,不再赘述;就第(2)项请示变更事实,施工单位需证明确实发生了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上涨,如人工、主要材料的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应当提供相应期间内的市场价格;就第(3)项要件,如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且工期在疫情发生前应已完工的,则不适用,例如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应于疫情发生前即已结束而施工单位发生工期延误情形,导致施工周期覆盖到疫情发生的阶段,从而影响人材机价格的,则不满足此处的不可归责要件;就第(4)项要件,从合同签署时间及施工文件即可判断是否满足;就第(5)项要件,笔者认为满足该要件需达到人材机价格上涨的幅度超过一般市场预期或施工单位合理承受范围,如仅发生较小幅度的价格上涨,应构不成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具体需个案分析判断。

 

四、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赶工费

上文所述的绍兴中院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3款规定:“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计入工程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上文所述的江苏省住建厅《指导意见》第一条第4款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如施工单位人员流动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复工等导致建设项目停工。复工后,建设单位若要求施工单位赶工,将肺炎疫情而受延误的工期给抢回来,施工单位组织投入超出原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规定的该施工阶段的人工、机械设备等的峰值,加紧施工,由此多产生的合理的赶工费用,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建设单位可以复核并予以确认,并将该赶工费用作为工程结算款。

但这里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上述分析所建立的前提是在疫情发生时,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是基本符合原合同约定的施工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赶工的,仅是针对因疫情影响而被延误的工期,即要求赶回的工期与疫情影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应承担。比如,如果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原本就已经大幅度迟延,之后受疫情的叠加影响,建设单位复工后催告施工单位后续进行赶工,要求如期竣工,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赶工费用不能完全由建设单位来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如何应对工程价款调整

1、需复核施工合同对合同工程价款调整方式

因疫情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因防控需要额外产生的防疫成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赶工费,当事人双方极有可能在施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这就需要由双方对此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协商来确定,具体详见下文分析。

而对于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而产生的人工、材料的差价,发承包双方很有可能是会有明确约定是否可调,以及如何调整。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通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故在因此次疫情导致人工、材料等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出现时,建设单位需提前复核“市场价格波动的价格调整”条款,做好策略应对。

    2、在同意的前提下,确定疫情防控专项施工方案和费用(如需)

青岛市住建局上述《补充通知》的“工作要求”中规定:“各建设工程各建设工程要将编制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安全生产方案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拟返青人员返青;返青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建设单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在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可复工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若同意就防疫成本另行增加费用的,可由双方协商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并由施工单位编制好疫情防控的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确认;主管部门对此有要求的,还应将之上报给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将该专项施工方案所涉及的费用一并上报给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同意就疫情防控措施另行增加费用的,双方协商确定该疫情防控措施专项方案的费用,单独列项,纳入到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中,在竣工验收后一并结算或者作为进度款支付。鉴于疫情防控的刻不容缓,双方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一次性全部支付,保障施工单位尽快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3、在同意的情况下,复核人材机调差的依据并协商确定总的调差金额。

若建设单位同意人工、材料、机械调差的,则建设单位应密切关注相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在施工单位上报相关调差请求金额和计算依据的前提下,进行金额的复核,并将因疫情影响周期范围内的总调差金额予以确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计入到总的建设工程价款中。

若建设单位不同意调差的,施工单位若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可解除合同的规定,或者如根据浙江省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第第二条第4款(浙江区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就已完工程的结算并重新确定施工单位的准备。

4、在必要且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落实赶工措施、复核费用计算依据。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认为因疫情影响对后续工期影响较大,需要进行赶工的,则可借鉴江苏省建设厅的《指导意见》之第一条第4款之规定,在能充分保障施工质量达到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原则下,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人工、机械、材料和安全等投入和保障措施,同时可要求提供赶工后的进度计划要求、专项赶工费用,由复核该赶工专项方案的相关费用,确定后落实实施,达到“又好又快”的目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