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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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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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实务研究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724人看过


——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一、关于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u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u  律师点评

   关于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已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各类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以此为框架。

二、关于工程款、购房款、借款等的诉讼时效

u  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等中约定工程款、购房款、借款分期支付,其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u  律师点评

   上述几类常见的合同中都可能会约定债务分期履行,其诉讼时效期间应按照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其计算,满两年,即工程款自工程结算款支付期限满两年,购房款和借款等自最后一期购房款或借款清偿之日满两年。

三、关于房屋租金、物业费的诉讼时效

u  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1986]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2期)》:“问题3:对于分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支付每一期租金之日起计算,还是应当从整个租赁合同终止时,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每一期租金都有各自产生的时间,都是一笔独立的债,债务人只要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该笔债务,即侵害了债权人关于该笔租金享有的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3)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10]第七条:“……(3)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应从每期租金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因为每期租金构成独立的债务”。

   (4)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第36条:“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u  律师点评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房屋租金适用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拒付租金之日起算。北京高院和上海高院也对此予以明确。

但关于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两地高院似并不一致。上海高院认为每期租金构成独立债务,诉讼时效也应自每期租金应支付但未支付之日起算。但北京高院似认为每期租金的支付都是从同一房屋租赁合同中产生,故属于同一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也应自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笔者认同上海高院的做法,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不同,后者是同一债务(即总的购房款和借款)的分期履行,前者更强调实际租用期间所产生租金的履行,总的租赁合同期限只不过是限定双方发生租赁关系的期间,因此每期的租金应构成独立的债务。

物业费的支付与租金的支付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对价支付都更强调实际的使用或者服务,故笔者认为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参照租金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四、关于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1、关于建设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u  问题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但施工单位未能如期竣工,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晚两年半,问该种情况逾期竣工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u  律师点评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中认为:“由于承包方违约的状态一直在持续,究竟承包方违约多少天,发包方需要等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而不是从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起算”。

   最高院的此观点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竣工之日,若未按时竣工,按理说诉讼时效应自约定竣工届满次日开始起算;但可能存在工期可予顺延之情形,在工程实际竣工前,工程究竟逾期竣工多少天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逾期竣工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满两年有其合理之处。

2、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u  法律规定

   (1)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3期):“问题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约定开发商违约应当按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答: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违约行为一经发生,其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已确定,而违约金无论按日计算还是按月计算,都只是对如何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或计算方式的约定,并不是因为有这种约定而重新产生了新的债务。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当然,在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中,还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23条:“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u  律师点评

上海高院和北京高院都认为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另外,北京高院认为按日(月)计算的继续性违约金,每一个计算周期内产生的违约金都为独立的债权,故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单独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两年。该观点与上海高院关于租金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不谋而合。

因此,对于上述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果约定按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也应按此来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关于追索租金的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还是二年?

u  法律规定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问题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那么,追索租金的利息、滞纳佥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还是二年?答:利息是由本金而产生的法定孳息。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滞纳金即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它们是独立于租金给付以外的给付,但是它们都是以存在租金这一主债权为前提的,当租金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事由而归于消灭时,租金的利息、违约金也不复存在,所以它们是由给付租金这一主债务而产生的从债务,故追索租金的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与追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一致,也是一年”。

u  律师点评

   租金利息、滞纳金或者违约金都是由租金衍生出来,若无租金,则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故其诉讼时效应同租金一样,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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