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单位拖欠设计费,设计公司该如何催讨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14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简介

上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接收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的委托,就置业公司开发的江苏泗洪某居住区进行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设计文件的交付、设计费用的计取和支付等主要条款。2012年1月,双方就设计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条款再次进行了变更,约定结算总价为61.74万元,并将支付条款变更为“设计公司在完成项目最终设计内容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项目实施三分之二以上且确认无任何差错和瑕疵后,在45个工作日内付清”。

设计公司已按约将规划和建筑设计文件交付给置业公司,但置业公司却迟迟未能支付相应设计费,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后双方于2014年7月8日形成《企业对账函》,置业公司盖章确认截止2014年6月30日设计公司的应收账款为299150元。

因置业公司在对账后仍未能支付欠付的设计费,经多次发函及律师函后仍未支付,因此,置业公司于2016年6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付的设计费299150元。

 

  1. 二、  审理过程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接受原告设计公司的委托,担任原告的和二审代理人。杨浦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企业对账函》虽然确认了付款金额,但并未变更原付款条件,现原告并未举证设计内容经规划审批通过,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告现要求支付拖欠的设计费,一审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现难以支持。

在本案二审中,设计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置业公司向泗洪县规划局的规划报批及规划部门审查的相关资料。之后,设计公司成功调取到了置业公司系争居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该方案可以证明系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已早于2011年5月通过泗洪规划局的审查。

    设计公司将该调取到的证据提交给二中院。后经二中院调解,设计公司和置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中院以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1. 三、  律师点评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针对方案设计的审批流程,各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可能存在不一致。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分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和分送、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受理、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规划审批决定五个环节。只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符合设计深度和法律规定要求的,审批通过后会形成最终的书面的审批决定。

因本案系争项目位于江苏宿迁,根据《宿迁市规划局规划条件(住宅项目范本)》(宿规发〔201239号)的规定,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批后,与上海一样,也同样会形成书面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笔者手持二中院开具的调查令,告知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书是其内部文件,不对外公示,故只调取到规划中心盖章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本案也因此而峰回路转。

本案只所以未能在一审即获支持,原因只有有两个:原因之一在于《企业对账函》的内容能否能被认定为已改变设计费支付期限,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同;原因之二在于规划设计是建设单位去报规,且挂的另一个设计公司的名义去报批,设计公司对于设计方案是否已审批通过无从知晓,也较难举证。

在这里,也建议设计公司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对于付款节点应尽可能使之提前,比如在交付设计文件后应付至80%90%的设计费等,并多渠道关注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通过情况。在建设单位拖欠设计费的情况下,应留意诉讼时效,通过自己发函催告或者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告,最大程度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