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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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送房送车,怎么操作更靠谱?

作者:黄莹玉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4次举报

我们亲爱的董大姐又放福利了,前几日,董大姐语出惊人地表示自己要争取让格力电器员工都享受两房一厅的待遇,并且这个钱由董大姐自己掏!小伙伴们是不是都震惊了,反正我身边是有好多小伙伴后悔当初没有应聘进格力电器:)不过,等等,董大姐后来又说了“只有员工在格力退休才能得到房子的所有权,如果中途离职,房子是要退回的”,这话说了,估计大伙儿心里都凉了一截。不过细想想,董大姐也没有错,公司凭什么无缘无故的就给员工送房送车呢?

好了,八卦聊完了,说说今天的正题,董大姐留给我们的问题就是:公司给员工送房送车,怎么操作更靠谱呢?先来看看我们找的省高院的一个案例。

案情介绍:

陶某与苏州某置地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64

20094月,陶某与苏州某置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陶某从事工程部执行员工作,月薪45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41日至2011331日止。20097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补贴协议》,约定“一、乙方(陶某)满足苏州某置地公司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甲方(苏州某置地公司)同意乙方选购甲方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小区19603号住房,并补贴乙方房价的15%,共计95545元(该补贴实际以购房同等金额折扣形式体现,一旦乙方或者乙方配偶与甲方就上述住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则视为乙方享受了该住房补贴)。二、从乙方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至少三年。三、乙方无论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辞职、解聘、开除等情况),从乙方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在甲方服务未满三年或在三年之内转让上述房产的,乙方均应全额向甲方退还上述购房补贴。……”陶某据此享受了苏州某置地公司给予的95545元购房补贴。

201133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陶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希望于同年51日正式离职。201153日,陶某向苏州某置地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退还购房补贴,但提出分两次退还,第一次在离职前退还50000元,第二次在2012430前退还余额45545元。为此,双方签订《购房补贴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苏州某置地公司同意陶某分期归还购房补贴,并约定陶某有任何一期违约的,则须另行向甲方支付相应应付款金额10%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陶某按约退还苏州某置地公司50000元。

201155日,陶某正式离职,之后,陶某未再向苏州某置地公司退还款项,苏州某置地公司遂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裁决陶某偿还购房优惠款项455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54.50元。

裁审结果: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陶某一次性返还苏州某置地公司购房补贴余额45545元;(二)对苏州某置地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一审判决:(一)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某置地公司购房补贴余额45545元;(二)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3、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再审裁定:驳回陶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结论都很一致:陶某需向苏州某置地公司返还购房补贴余额45545元,但具体审判观点还是有出入。

一审法院依据200312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于2013115日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认为陶某与苏州某置地公司签订的购房补贴协议应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协议,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后陶某违反购房补贴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补贴余额45545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修订前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欠妥,苏州某置地公司没有对陶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故购房补贴协议中关于自陶某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陶某必须为苏州某置地公司服务至少三年的约定,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服务期;但是,购房补贴协议内容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即陶某享受购房补贴的前提条件是自其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为苏州某置地公司服务满三年,而陶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时距其享受购房补贴之日尚未满三年,其享受购房补贴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陶某负有返还95545元购房补贴的义务。

再审法院则肯定了二审法院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观点,并认为双方约定的购房补贴属于超出正常工资之外的福利待遇,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另外,苏州某置地公司要求陶某返还的是住房补贴款,也不是违约金,购房补贴协议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在陶某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没有成就时,应当依约返还购房补贴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当公司给予优秀员工特殊待遇(往往价值很高)时,若想该特殊待遇能起到激励员工或留住员工的目的,最好是能约定该特殊待遇给付所附的条件,同时切记此类约定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的规定。若协议内容能交由专业律师审核,那自然是更好的啦。

最后想说的是,格力电器的“员工福利”还是值得用人单位们关注或学习的。


黄莹玉律师,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近二十年,黄莹玉律师主要代理了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420********2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