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说说员工假期管理中有关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员工享有的医疗期是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具体确定的,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医疗期短于治疗期的情况。而医疗期又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指的是企业员工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简单说来,就是医疗期内员工不得随意被解雇。那么,如果员工医疗期满后疾病尚未医疗终结或者医疗终结而其劳动能力受损时,企业如何处理此类员工的用工关系,是否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后再作出处理决定。可以先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企业应当首先履行安排员工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义务,员工均无法从事的情况下,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企业符合解除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员工的条件时,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是否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对此,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江苏省范围内则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并非在所有情形下均可获得医疗补助费,而是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有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下方可主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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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常民终字第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