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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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缴纳问题

作者:黄莹玉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2次举报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缴纳问题

企业内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保如何缴纳,看似好像是一个不起眼的问题,但深入剖析可能会有助于企业在某些情况下选择更合适的用工方式。因此,本文就企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保缴纳问题进行梳理,各位看官可备用之。

首先,来看下非全日制用工到底是何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中有一节的内容是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从该条规定能看出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特征就在于每日及每周的工作时间比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要少,这个工作时间的区别也是实务中判断是否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一个关键因素。

其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保?

第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三第二款指出,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另外,《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以下简称《非全日制用工意见》)第8条中规定,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由此看来,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该两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第二,关于工伤保险的缴纳问题。《非全日制用工意见》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三,关于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纳问题。由于《社会保险法》和《非全日制用工意见》中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问题没有具体涉及,因此,多数观点认为,在现行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对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没有法定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再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保应当如何缴纳呢?《非全日制用工意见》第1011条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进行了简单阐述,具体为: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最后,来说一下常州目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社保缴纳的实际操作情况,据笔者了解,常州目前尚无单独的“非全日制用工社保险种”,并且,由于用人单位无法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服务业、建筑业除外),由此导致,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若要履行法定义务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就只能选择与全日制从业人员一样的缴纳方式,即缴纳五险。基于上述实际情况,笔者建议:1、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以规避工伤风险;2、在用人单位已代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书面明确除工伤保险费用之外的其他社保险种费用可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工资予以扣除。


黄莹玉律师,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近二十年,黄莹玉律师主要代理了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420********2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