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依法执行一起离婚纠纷引起的追讨抚养费案件。
雷莉与被告李林天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12月22日经法庭调解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母亲雷莉,鉴于孩子当时已有15岁了,双方协商由李林天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但在离婚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离婚调解协议写明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在雷莉及法庭工作人员的多次追讨下,被告都拒不支付。于是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雷莉申请法庭执行要求李林天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整。
受理了雷莉的申请后,法庭工作人员几番与李林天联系,开始李林天以现在自己经济困难或是自己不在鲁甸等诸多原因拒不支付,但法庭工作人员并没有轻易放弃,而是通过多次的沟通,表明现在他的孩子正在上学而雷莉本身的经济条件就差也许就是这笔钱导致了孩子辍学,难道他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也只能出门打工赚点力气钱吗?终于在亲情的感化下避免了强制执行的结果,促使李林天在今年5月6日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雷莉终于拿到了儿子这笔拖欠了两年的抚养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利及义务不会变。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理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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