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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引纠纷 一家三口成被告

发布者:盛春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425人看过

2013年4月8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周平、李桂、周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董平、谢二娇彩礼32200元。

2012年农历正月,原告董平与被告周梅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双方约定礼金为86000元,原告于订婚时支付给被46000元,并按当地风俗打发新人金戒指、金项链等彩礼,结婚时再支付剩余40000元礼金。订婚后,原告董平与被告周梅便一同到南昌、厦门等地打工,打工期间,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同年端午节前,原告谢二娇到被告家送节,与周梅奶奶发生纠纷,两人大吵了一场,造成周梅与原告谢二娇及董平的关系也受到了影响。在南昌打工期间,周梅将原告家送的金项链和金戒指还给董平,现一直放在原告家。随着原告家与被告家的矛盾越闹越大,原告董平与被告周梅的关系也越来越僵,造成两人最终分手。

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订婚时接受原告46000元礼金并无异议,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对接受的礼金应予退还。被告提出其原告方提出悔婚,按照农村习俗彩礼不予退还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其办酒及给亲戚见面礼等花费40330元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考虑到本案中被告订婚时也请了亲朋办了酒,被告周梅与原告董平还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彩礼返还比例上应予酌情减轻,因此酌定返还礼金的数额为3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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