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春龙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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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辩护,辩护意见采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1年12月23日|1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峰,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春龙,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11C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X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魏某的诉讼代理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轶、被告人龙X峰、辩护人盛春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龙X峰至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路XX弄XX号网球场接其妻子栾某1家,见被害人魏某在网球场,因怀疑魏某与栾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一金属汽车牵引环砸坏魏某的奔驰牌小汽车前挡风玻璃,经认定,物损价值人民币6,380元(以下币种相同),后又持上述汽车牵引环对魏某实施殴打,致魏左耳部受伤,经鉴定,魏某因外伤致左耳廓创、左耳后乳突上方皮肤裂创,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龙X峰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龙X峰委托妻子栾某赔偿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8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栾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110事件登记单,被告人龙X峰的户籍资料和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X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

  ,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X峰系自首,根据,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

  ,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龙X峰在毁坏财物之外还殴打被害人魏某致轻微伤等,建议对被告人龙X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

  被害人魏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龙X峰作案使用的犯罪工具是重达十余斤的老虎钳而非汽车牵引环;龙X峰不具有自首情节;龙X峰故意毁坏财物之外还殴打魏某导致轻微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轻;龙X峰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龙X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龙X峰系自首,已经充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本案起因系魏某在网络直播间结识龙X峰妻子栾某后经常骚扰栾某,破坏龙X峰的家庭关系;提请法院对龙X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5日,被害人魏某与证人栾某相约在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路XX弄XX号网球场打球。当日15时许,被告人龙X峰(系栾某丈夫)至上述球场接栾某1家,见魏某与栾某同在该球场内,因怀疑魏某与栾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一汽车牵引环(未缴获)砸坏魏某的奔驰牌小汽车前挡风玻璃(经认定,物损价值6,380元),后又持上述汽车牵引环打中魏某左耳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龙X峰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龙X峰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龙X峰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80,0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20年8月5日其帮朋友栾某预定金地网球中心的场地,当日14时许其带栾某等人至球场,后其离开。当日15时许,其至球场处理场地费用事宜,栾某丈夫龙X峰至网球场持一老虎钳将其左耳部打伤,后其发现其奔驰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龙X峰打其的原因是怀疑其和栾某有什么关系,事发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其送栾某和孩子一起回去被龙X峰碰到了,龙X峰问其和栾某的关系并威胁其。龙X峰被拘留后,其自愿出具谅解书,但当时没有拿到钱,2021年7月其收到栾某转账的赔偿款8万元。因案发后其与栾某一起吃饭时龙X峰到现场与其发生肢体冲突等原因,其对龙X峰不再表示谅解。其辨认出龙X峰系破坏其车辆并殴打其的男子。2.证人栾某的证言:其是龙X峰的妻子。2020年3月其做网络直播时认识了魏某,魏某曾表示喜欢其,其拒绝了他。2020年暑假的一天晚上,魏某开车送其和孩子回家被其老公龙X峰撞见,此后龙X峰怀疑其和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8月5日,魏某帮其预定好芳林路333弄18号网球场场地后,其带儿子前去练球,至当日15时许,魏某至网球场练球,后龙X峰至网球场手持一个金属工具将魏某打伤,其等离开网球场时发现魏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被砸。3.证人李某的证言:其系XX镇XX路XX弄XX号网球场的老板,2020年8月5日15时许,一男子和一女子在其网球场内打球,又来了一男子自称女子的丈夫,上述两名男子打架,其过去将二人拉开并让员工报警。自称女子丈夫的男子手持一个铁的棍子形状的东西。4.价格认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梅赛德斯-奔驰牌WDD1J4DB型小型汽车物损6,380元;证实魏某因外伤致左耳廓创、左耳后乳突上方皮肤裂创,已分别构成轻微伤。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110事件登记单、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龙X峰的到案经过;且证实2020年11月29日,龙X峰与魏某在嘉定区XX路某饭店内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经南翔派出所调解解决。6.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条等,证实被告人龙X峰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魏某80,000元。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龙X峰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龙X峰的供述:2020年8月5日15时许,其开车到芳林路网球场接老婆栾某和孩子,看到魏某也在网球场。因其之前就怀疑魏某骚扰其老婆孩子,于是从自己汽车上拿了汽车牵引环,用汽车牵引环砸了魏某汽车的挡风玻璃,砸裂了。其又冲进网球场,拿着汽车牵引环打了魏某的头部一下,然后被边上的人拉开了。后来有人报警,警察将其等带到派出所。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X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龙X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龙X峰适用缓刑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龙X峰作案使用的工具系老虎钳而非汽车牵引环;龙X峰不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起因、后果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X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龙X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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