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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0年06月10日|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4830号 原告:A,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A,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A、B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其中24.5万元的产权份额,原告A对此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A、B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其中24.5万元的产权份额, 本案财产保全费1745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俞 皎 人民陪审员  胡惠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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