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0年07月06日|3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放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2民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X,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A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上诉人A于2015年12月1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报案,控告A、B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16年2月14日就此事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诉人A就本案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被上诉人B等人涉嫌合同诈骗,而公安机关业已立案侦查,故被上诉人A的起诉目前应当驳回,原审所作判决,本院予以撤销,综上,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9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A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2元,退还被上诉人A;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4元,因上诉人A申请缓缴,故无需再缴, 审判长季磊 代理审判员A 代理审判员刘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仲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