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0年07月06日|2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68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A, 被告AB,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75.70元,减半收取XX,037.8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