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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0年07月06日|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仲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641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641号 原告仲某某,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201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在被告苦苦哀求并写下保证书的情况下,原告原谅了被告,2012年11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再次向原告保证日后绝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否则愿净身出户,面对被告的痛心疾首,原告再次原谅了被告,2014年6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心灰意冷,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A辩称,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其没有婚外情,反而在2006年时原告曾经出轨并写下保证书,当时其选择原谅了原告,其希望夫妻和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8月间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均怀疑对方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致夫妻产生矛盾,且原告长期在上海市XX工作,仅在双休日回家,夫妻聚少离多致夫妻关系逐渐冷淡,2014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彻夜不归,夫妻再次发生争吵,自2015年1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引起原、被告夫妻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未能谨慎对待婚姻所致,但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表示希望夫妻和好,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谅解、互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彼此信任,进一步增强家庭责任心,牢记婚姻的神圣不可侵犯,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B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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