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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0年07月06日|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15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并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二次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D及其委托代理人E、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相识并于2010年8月14日登记结婚,但双方至今无子女,婚后,被告一直以身体原因拒绝履行其对原告的性义务,故原告至今仍为处女,2014年7月11日,原告无意中发现被告手机中存储有被告与婚外女性的性爱照片与视频,原告经事后调查,发现被告与该婚外女性自2010年起至今即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当原告欲就被告的前述婚外情与被告进行交涉时,却遭到被告的殴打并被被告赶出家门,目前,原告已搬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发动机号为XX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别克XXXXXXXXXX汽车一辆以及该车辆上的沪LDXXXX号牌一副,将该车辆及号牌的所有权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30%的折价款;3、分割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家具(含沙发、电视柜、卧室的大床、卧室的衣橱、六斗橱、客厅的两个玻璃柜、书桌、拳击台、动感单车、厨房里的脱排)、家电(含两台夏普电视机、四个挂壁式大金空调、一台松下电冰箱、一台博世洗衣机、一张松下按摩椅)并将前述财产所有权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70%的折价款;4、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住房补贴;5、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A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双方相识、结婚及未生育的情况没有异议,现己方也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同意离婚,虽然原、被告双方婚后从未发生过性关系,但原因不在被告,而在于双方感情不和,至于原告所诉称的、被告与婚外女性自2010年起至今即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更不是事实,关于原告至今是否仍为处女,被告不得而知,另外,被告也从未殴打过原告,更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门,是原告自己返回娘家居住的,关于财产中的家具部分,均为双方婚后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被告认可其市值目前为2万元;关于财产中的除松下按摩椅以外的家电部分,均为双方婚后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被告认可其市值目前为34000元;关于财产中的松下按摩椅,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被告认可其市值目前为6000元;关于财产中的车辆,为双方婚后由原告本人或原告父母出资购买,购买价为125900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目前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被告认可其市值目前为7万元;关于财产中的机动车号牌,为双方婚后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二手车牌,购买价为56000元,目前随车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被告认可其市值目前为11万元,前述家具、家电、车辆与车牌,被告要求将所有权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关于住房补贴一项,因系原告自行回娘家居住,故被告不同意给付,另外,双方所共同居住的房屋目前市场租金也不足2000元,所以即使给付,也不认可其2000元的诉讼金额,如果原告愿意回来居住,被告也是同意的,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被告也不同意,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表示,除车牌中有6000元系原告方出资之外,对其余被告所称的家具、家电、车辆以及车牌的目前市场价以及各类财产的出资人,原告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相识并于2010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曾发生性关系,2014年9月17日,经本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处女膜完整,2014年7月11日,因原告认为己方无意中发现的、存储在被告手机中的性爱照片与视频系被告与婚外女性拍摄,原、被告双方矛盾激化,后原告搬离位于本区XXXXX弄XXX号XXX室的双方共同居住地,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认为双方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2014年7月12日,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其上载明:“本人A保证今后不出轨,保证今后不和A联系,如再发生以上事情,XXXXX弄XXX号XXX室归潘甲所有”, 再查,本案系争的家具(含沙发、电视柜、卧室的大床、卧室的衣橱、六斗橱、客厅的两个玻璃柜、书桌、拳击台、动感单车、厨房里的脱排)均为双方婚后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本案系争的家电(含两台夏普电视机、四个挂壁式大金空调、一台松下电冰箱、一台博世洗衣机、一张松下按摩椅)中,除松下按摩椅外,其余家电均为双方婚后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而松下按摩椅则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本案系争的车辆为双方婚后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本案系争的车牌为双方婚后购买的二手车牌,购买价为56000元,其中50000元系被告父母出资,6000元系原告父母出资, 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本案系争的家具(含沙发、电视柜、卧室的大床、卧室的衣橱、六斗橱、客厅的两个玻璃柜、书桌、拳击台、动感单车、厨房里的脱排)目前市价2万元;家电(含两台夏普电视机、四个挂壁式大金空调、一台松下电冰箱、一台博世洗衣机、一张松下按摩椅)XX,除松下按摩椅外,其余家电目前市价34000元;松下按摩椅目前市价6000元;车辆目前市价7万元;车牌目前市价11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病历卡、保证书、调查笔录、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购买发票等证据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系争的包括车辆与车牌在内的各项财产,因均系婚后由婚姻当事人本人或各自父母购买,且双方均无充足证据证明(一)己方父母出资时已明确特定财产系赠与己方一人所有;(二)婚姻双方已明确协议,特定财产系己方个人财产;(三)特定财产系己方个人财产转化,故前述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关于车辆与车牌,虽然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也即,机动车及其牌照的所有权属何方所有,其最终判断权在于法院,而非公安机关,当然,前述机动车登记可以作为当事人证明其所有权的呈堂证供之一,但本案中,仅凭机动车登记这一单一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为赠与己方子女一人,至于前述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其中家具、家电部分,双方均同意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而车辆以及车牌部分,双方则均要求将所有权判归己方所有并给付对方相应的折价款,鉴于目前车辆以及车牌自购买后至今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本着发挥物的最大功用的原则,本院决定将前述财产亦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至于原、被告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通过本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确于婚后存在出轨情形,故在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以及妇女利益的原则酌情对原告予以倾斜,本院酌定在原、被告间按照55%与45%的比例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关于原告请求的住房补贴,虽然原告也系房屋产权人之一,但因其并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将其强行赶出家门并导致其居住权丧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潘甲与被告祁某某离婚; 二、双方共同共有的家具(含沙发、电视柜、卧室的大床、卧室的衣橱、六斗橱、客厅的两个玻璃柜、书桌、拳击台、动感单车、厨房里的脱排)、家电(含两台夏普电视机、四个挂壁式大金空调、一台松下电冰箱、一台博世洗衣机、一张松下按摩椅)、别克汽车(发动机号为XX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X、型号为XXXXXXXXXX)一辆以及该车辆上的沪LDXXXX号牌一副归被告祁某某所有,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甲折价款人民币132000元; 三、驳回原告潘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潘甲负担230元,被告A负担95元,被告祁某某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曹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A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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