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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0年07月06日|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750号 原告A,男,1975年9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5年3月14日生, 被告A,女,1976年10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4月4日,被告A向原告借款8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如因资金发生争辩,引起的法律诉讼,律师费及法院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时,被告A系被告B的配偶,但两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共同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自2014年5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A未作答辩, 被告A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即使原告与被告A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也不得要求其直接向原告返还借款,因为其并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违反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A自2012年4月24日即离家出走,与其分居至今,故两被告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该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假如该债务确实存在,也属于被告A的个人债务,原告尚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存在,原、被告双方也未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4日,被告A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承诺借款于2014年5月3日归还,并约定,如双方因资金发生争辩,引起的法律诉讼,律师费及法院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若到期不归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A人民币8万元,被告A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A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未果,遂涉讼, 另查明,被告A、B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24日,被告为避债而离家出走,长期去向不明,被告A于2012年5月、2014年7月曾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未获准许,第二次双方于2014年8月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 再查明,原告聘请律师参加本次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据、收条、银行转账凭条、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419号民事调解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虽然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证明借款时两被告处于分居期间,双方无共同借款的合意,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被告A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A负责归还,原告要求被告A共同归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与被告A就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诉讼中,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作其自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B借款人民币8万元; 二、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B借款人民币8万元自2014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B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四、驳回原告B要求被告C共同清偿上述债务之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A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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