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0年07月06日|1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867号 原告A,男,1988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0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相识初期,被告别有用心隐瞒年龄,并向原告出示假身份证,等到原告知道被告比原告大8岁时,已深陷爱情陷阱无法自拔,被告本有赌博恶习,原告多次苦心相劝,被告依旧屡教不改,原告无法忍受而提出分手,但被告以死相逼,最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结婚的目的只是为了报复原告提出分手,且在2013年11月期间,被告连续外出赌博一星期之久未归,事后欠债几万元,原告还接到追债人的电话,原、被告登记结婚均未告知双方父母和亲戚朋友,原告认为这场婚姻建立在被告的欺骗和谎言上,现双方三天两头吵架闹矛盾,原告无法忍受,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原告诉状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向原告隐瞒年龄,也没有欺骗,只是认识初期没有说而已,双方恋爱后,被告向原告告知了自己的年龄,原告知道被告比自己年龄大,双方仍去登记结婚,证明感情超越了年龄,原告现是以年龄作为离婚的借口,原告指责被告有赌博恶习,这是子虚乌有,只是被告同亲戚朋友间的正常娱乐而已,婚后双方确实有一点矛盾,但结婚时间尚短,原告提出离婚,是对婚姻、家庭、社会的不负责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在被告原籍自行相识恋爱,期间,因原告工作调动,被告随原告来XX,2013年4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因被告年长原告8岁,故对双方父母、亲戚朋友均隐瞒了结婚消息,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2014年4月15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认为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虽有矛盾,但结婚时间短,原告单方提出离婚,不应得到支持,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引发夫妻矛盾,但双方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对于目前夫妻关系僵持的现状,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解决,双方均应为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而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