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盛春龙|时间:2020年07月06日|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丰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854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854号 原告丰某某,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9日双方生育女儿丰戴某某,2011年,由于原告外公患尿毒症,原告辞职在家照顾老人,被告开始不满,致双方产生矛盾,在老人病重期间,被告还提出在外租房与老人分开居住,导致夫妻之间以及被告与原告家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后原告另找了一份从事销售的工作,因工作性质经常在外,导致双方猜疑、争吵逐渐升级,吵架之后被告会带着女儿回浙江娘家,过一段时间再住回上海,如此反复多次,2014年1月,双方争吵之后,被告又带女儿住回浙江,原告认为双方均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A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2月19日,原、被告生育女儿A某,2011年,由于原告辞职在家照顾生病的外公,致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另找了一份从事销售的工作,因工作性质经常在外,导致双方猜疑、争吵逐渐升级,吵架之后被告会带着女儿回浙江娘家,过一段时间再住回上海,如此反复多次,2014年1月,被告在双方争吵之后又带女儿住回浙江,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在起诉之前,双方就婚姻关系协商过,但被告却撕毁离婚协议书,被告曾表示其户口迁入上海后会同意离婚,被告现开庭不到只是在拖延时间,所以,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引起原、被告夫妻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如何处理好家庭和照顾老人的关系以及夫妻之间缺乏沟通、相互不信任,但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谅解、互相沟通、互相尊重、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B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