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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员工“自动离职“”,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1354人看过

《劳动合同司法解释》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辞退,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自行离职,在双方之间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倒置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尽到善良且充分的管理义务;因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具有主导和优势地位,法律层面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更多的管理义务,否则对应承担不利后果;若劳动者出现不辞而别的情形,一定要对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作出用工管理,包括不限于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劳动者发送:返岗通知、旷工通知、警告通知等前置流程的通知行文件,若仍然无法获得劳动者的回应,再行使单方解除权也不迟,更为妥当。否则会增加自身的用工风险和解除成本。客观上尽到善良管理义务,主观上尽到充分协商沟通义务,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让裁审部门支持公司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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