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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项债务时,清偿抵充顺序如何确定?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804人看过

《民法典》第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如下顺序:

1、双方之间对此有约定的从约定;

2、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3、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且债务人在清偿时未作指定的:

(1)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2)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3)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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