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综合违约方的违约情况、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但对于同一小区同一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应当采取同一标准确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合同约定标准为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三(含)以内的,出卖人请求调低的,原则上不予准许;买受人以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低于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为由要求调高的,可予准许。
出卖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如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合同约定标准为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一(含)以内的,原则上不宜认定为约定过高。
合同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在约定了按日计算的同时还约定了最高限额的,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该限额的,按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