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观点:
一、可以
严格依法来看,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在成年后,即丧失了追索抚养费的权利,这与要求支付抚养费含义是不同的。实务中也有类似案例,认为成年后仍然可以要求支付未付的抚养费,这是一种类似于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其次,如果父母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抚养费如何支付,在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理应得到支持。
二、不可以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认定论述,认为父母拖欠子女抚养费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父母和子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成长。子女在成年之后,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灭,也同时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
结合实务中的一些审判规则,主要还是认为不可以行使该权利。
出发点还是从抚养费的功能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