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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在法院自行撤诉后又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私人律师 |950人看过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撤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18号)第1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当事人撤诉的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8.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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