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提供了在二审程序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之外的第三种解决方式,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裁判。
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程序安定,也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