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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项目未完成为无需支付工资,具有法律效力么?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1423人看过

企业为了转嫁经营风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责任底薪条款”,只有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业绩后,企业才支付约定的工资。如果员工不完成业绩,企业就少付或不支付工资。企业的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完不成业绩不发工资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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