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此,登记、交付的先后顺序将会影响清偿的顺序。即:(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的。因为抵押权是登记设立,质权是交付设立,抵押权的公示性更强,所以清偿顺序靠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所以,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清偿顺序将以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