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像小区电梯内广告、门闸道闸广告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通常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通道、楼梯、大堂,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电梯作为上下楼通行之用,作用与楼梯相似,也应属于公共通行部分,因此,电梯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作为所有权人理应对住宅楼内电梯享有共同管理和处分权利,同时也享有利用该电梯进行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即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在电梯内张贴广告所获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