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被称为 “好人条款”。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出台之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见义勇为的好人反被受助人索要民事赔偿的现象,导致民众在遇到他人需要帮助的情况时,不敢轻易伸出援手,影响社会的道德风气。为了鼓励大家做好人好事,不让好人 “流血又流泪”,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即使不小心导致受助人受伤,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免除了人们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法不强人所难”,即法律不强制人们做自己难以做到的事情,对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他人的救助者,法律不能强制其像专业的医生或者护士一样具有相应的医学常识,法律上的人均为普通的自然人,为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不得强制人们具备专业护士或者医生那样的救助水平,因此只要是紧急救助他人的救助者,即便是造成受助者损害的,救助者也不承担责任,否则有违基本的社会道德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