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032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害、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与名誉权在主体、客体、侵害的方式、内容、保护方式等都有所不同。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的影响之一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被披露的具体内容可能是某个人不愿意透漏的隐私,所以,侵犯名誉权可能会侵犯隐私权。然而,侵犯隐私权不一定会侵犯名誉权,例如,监听电话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但并不必然导致受害者社会评价降低。
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类型,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有别于生活中的隐私。隐私权保护范围应当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认识与判断:一方面,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常见于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三种形态,核心为“私”,却并非与公共利益无关,同时也区别于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体权;另一方面,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但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使隐私权保护范围难以准确划定,合理期待隐私的适用可以更全面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