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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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和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是否构成自认?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调解谈判 |9680人看过

答案是否定的。

《民诉法解释》第107条规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外,亦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于其不利的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同样不适用自认规则。

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在诉讼调解或诉讼和解过程中,当事人为尽快息事宁人,往往会抛开实际情况,对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作出让步。当调解或和解不成时,该类事实如被认定为当事人的自认,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为消除当事人的顾虑,鼓励他们进行调解、和解,在诉讼调解、和解中当事人的陈述不应作为自认对待。从逼近真相的角度出发,法院也不应将此陈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对这种事实赋予自认效果的,法院亦会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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