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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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擅离游览路线,在非开发区域摔倒受伤,景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555人看过

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按照导示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应预见到擅自偏离游览线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在进入景区后未按游览图指引的路线游览,擅自跨越景区游览范围导致跌落受伤,受伤后被发现所在地并非在景区开放范围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故方某应对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景区经营者在门票上标明了游览线路,在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游览图,其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且接到游客求救信息后,及时协调组织各方资源对游客进行了搜救,并将游客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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