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67条,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司与债权人可以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就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没有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则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律的规定,约定优先适用。
为了既保护分立的公司自由分配原公司财产的权利,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分立程序与分立法律后果两个层面均进行了相应的规制。在公司分立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分立程序进行,在分立完成后,若公司与债权人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分立后的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家或几家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