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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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数年,女方向男方追讨子女抚养费,男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么?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288人看过

      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或基于传统的行使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理论、或基于基本生存保障及道德义务等原因,以上几种情形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人身属性,不宜适用诉讼时效。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看,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人往往生活困难、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与行为能力等情况,与抚养义务人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支付抚育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存权。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有必要给予其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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