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适用,守约方只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该法条已经明确规定当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两者无法同时适用,应当由守约方选择适用何种救济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受领了违约金,那么便默示选择违约金的救济方式,守约方受领后则不能再行退回违约金而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此时违约方先前所支付的定金将转变为预付款。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但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则可以并用。
无论定金还是违约金,都是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救济方法,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应当从保护违约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灵活选择其一向违约方主张补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