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通俗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需要一方投入时间和精力来获取收益的,所得收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原则上以均等分割为主。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蒋静就可以依据这项制度要求陆维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
关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家务劳动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婚姻关系时间长短、一方工作能力、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酌定补偿金数额。
这项制度不仅仅适用于像蒋静这样的全职妈妈,同样适用于夫妻均为职场人士,但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形。比如说丈夫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或驻外工作,妻子虽也有工作,但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也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