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24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
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