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对如何理解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历来存在不同的观点,各国立法采用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的观点认为,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有的观点则认为,离婚经济帮助并非扶养义务的延伸,而是为消除夫妻扶养义务因离婚而解除后所可能产生之不利影响而专门设计的一种救济措施。还有观点将其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不论是站在义务角度、救济角度还是道义角度,归根结底,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可以说是离婚救济体系中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依法审慎认定。
离婚经济帮助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救济,经济帮助不能被当作无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则将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经济帮助案件时,应当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对经济帮助的时间附加一定的期限或条件,当期限届满或条件达成时,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即不再承担经济帮助义务。此外,即使经济帮助的附加期限未满或条件尚未达成,当发生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再婚或经济能力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经济帮助的存在意义已经丧失,不论经济帮助的履行程度如何,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均可停止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