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材料价格变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变更或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要有证据证明价格波动系来自于市场因素之外的原因。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不确定性,期间可能会发生原材料大幅上涨的可能。如果原材料的这种大幅度上涨是供货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的。即必须不属于市场正常波动,意味着该波动幅度应该是超出市场因素的影响,是大幅度的波动,是不可预见的,否则通常会被认定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在合同没有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商业精英和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强制调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