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旨在保护婚姻关系内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损害赔偿通常应该在离婚时一并提出,但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情形可以在离婚后提出:(1)如果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放弃追究对方出轨责任的,那么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金;(2)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3)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存在出轨行为,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的,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