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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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的, 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22人看过

      答案是肯定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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