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借款用途进行的新的调整,从法条上直接予以规定,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时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且可以解除借款合同提前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借款人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借款人单方面变更借款用途必然导致贷款人出借款项后,贷款的资金面临不确定之风险。
借款用途本身对贷款人是否决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具有直接影响,借款人单方面变更借款用途直接构成违约。
在没有意外情况发生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但是,借款合同双方一旦约定了借款原由和用途,债权人就有对此款项监督的权利。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更改借款用途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强行提前收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