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原则,出卖人对标的的质量、数量等基本信息负有告知义务,尤其是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更应当提前告知买受人,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承运人或者买受人,不能让买受人承担货物货损的风险和结果,倘若如此,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