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1127条规定,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
在判断扶养关系是否形成时,应当综合考虑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融合程度,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来往紧密度等因素。
首先,继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必须满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外观要求,并适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方可形成扶养关系。
其次,应存在扶养行为,扶养行为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抚养原则上针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形式可以是在生活中承担照料和教育责任,也可以表现为提供抚养费,两者宜兼而有之。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提供的抚养费足以满足子女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的,继子女事实上仍由生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赡养行为包括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但其不包括被扶养人自身要履行的扶养义务,否则就会引起扶养义务的间接扩张,也不应包括养老保险费用。
再次,达到一定的扶养年限是确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扶养关系形成的实质性要求,根据个案的具体因素推定当事人是否有产生扶养关系的主观意愿,即是否愿意形成以继承为目的之父母子女关系,作为酌定延长或缩短该期间的依据。此外,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意味着双方扶养关系的持续,双方在姻亲关系存续的前提下相互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