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看出,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妻子不同意生育或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虽然可能会对丈夫在情感上造成伤害,但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根据该规定,在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时,丈夫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法律侧重于保护女性对生育的独立决定权,那么男性的生育权是不是形同虚设、无法得到保护呢?其实不然,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并致使感情破裂,男性可以依法请求离婚,法院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个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妻子可以单方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丈夫可以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内容是离婚的法定情形,而不是指离婚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的权利。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