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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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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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磋商双方还需要承担保密义务么?

发布者:宓晓亭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6日|分类:知识产权 |540人看过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 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是一个公司的重要财务,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一方均不可以侵犯其他人的商业秘密。在磋商过程中,为了增进彼此了解、加强双方互信,为了谋求合作机会,双方可能对各自的商业秘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交换,但不排除双方又因为各种商业上的考量,决定不进行合作导致合同未成立、合作未开展的情况,本条旨在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及时在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双方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的行为,如果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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