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 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是一个公司的重要财务,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一方均不可以侵犯其他人的商业秘密。在磋商过程中,为了增进彼此了解、加强双方互信,为了谋求合作机会,双方可能对各自的商业秘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交换,但不排除双方又因为各种商业上的考量,决定不进行合作导致合同未成立、合作未开展的情况,本条旨在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及时在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双方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的行为,如果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