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61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据此,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有约定的,出卖人应按约定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卖人应按通用方式进行,出卖人作为货物出售方,理应知道采取何种包装方式有利于运输,如果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则不应由运输方或买受人承担风险责任。除此之外,出卖人还可能因瑕疵履行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