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因此出租车和专车等被排除在外,且搭乘行为必须是无偿的。此外,发生的事故也必须属于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这就排除了第三人责任、同乘人自己责任以及使用人自身无过错的三种情况。此项规定的法律效果是减轻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而非免除其责任,减轻的程度则须依据个案情况予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人无营利目的,但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好意驾驶人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或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就不能减轻其责任。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建议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将交通事故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